執行局在執行一起中山區借錢糾紛案件中,出現了實際欠款人“跑路”,而有名義借款人擔責的情況,經法官深入做工作,消除了雙方的對立情緒,促成了還款和解協定的達成。
被執行人汪某某於2012年1月從申請人王某某處借錢9萬餘元。至2012年8月,仍欠3.1萬元。此筆借款實際上由汪某某頂名為他人所借,後因他人為躲債“跑路”,導致王某某多次索要欠款未果,不得已,王某某訴至中山區法院,法院判令汪某某歸還所欠款。
執行法官要求汪某某履行義務,中山區借錢叫苦不迭,聲稱自己分文未得,卻要給這麼多錢,真不應該。法官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執行局,兩人一見面,就發生激烈爭吵。法官在安撫好雙方當事人情緒後,深入做好當事人工作,最終使得雙方達成了和解:汪某某自2014年1月起按月給付王某某1000元,直至付清為止。